山东财经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2023-04-28

  为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改进和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进一步明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申请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等相关工作内容,根据《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 (鲁教研发〔2021]1号)、《山东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政研〔2018]21号),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范围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安排在每年6月和12月,授予学位的申请范围:
1.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
2.毕业后一年内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恪守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学习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记录,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毕业论文成绩合格。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本科段考试计划中所有课程平均成绩65分以上(含65分,毕业论文和免考课程成绩不计入平均成绩),无考试作弊记录,毕业论文成绩75分以上 (含75分),学士学位外语成绩达到要求。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成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籍期间非英语专业自学考试计划中英语(二)或英语(专升本)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2.在籍期间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笔试合格证三级及以上,或笔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
3.在籍期间取得大学英语四、六级合格证书,或在籍期间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含425分);
4.已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须与现申请学士学位不属同一学科门类)或具有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申请流程
(一)学士学位申请人提出申请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自主提交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电子照片等材料;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自主进行网上申报,向学校提交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外语合格成绩证明等材料,并提交图像信息资料。
(二)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1.对申请人的学士学位申请资格进行审核;
2.对审议通过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报告,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情况报告和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学士学位授予决议等相关文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学士学位证书制作和发放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制作并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四、其他
(一)申请人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自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并不再补加申请机会。
(二)学士学位证书一旦遗失,不予补发,可由学校相关部门出具已授予学位证明。
(三)对于已授予的学士学位,若发现有舞弊作伪、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撤销已授学位。
(四)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确定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制定成绩合格标准、组织测试和进行成绩认定等工作。
(五)为确保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合法、合规开展,提高学士学位审核工作效率,继续教育学院依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及每年学位申请具体情况,确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范围、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等具体内容,发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求和相关通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成人高等教育2023级及之后年级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2022级及之前年级本科毕业生仍执行《山东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修订)》(政综〔2022]9号)。未尽事宜由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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